過去如果發票丟失,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向稅務機關提供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版面。2019年7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發布,取消了發票丟失作廢登報聲明。
一、發票丟失了,現在是不是不用登報聲明作廢了? 是的,不需要登報聲明作廢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附件1《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第一項,取消后的辦理方式為不再提交,取消登報要求,
二、發票丟失會被處罰嗎?
可以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因此發票丟失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處罰金額還需結合本省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出。
參考:某省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涉案發票在10份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2.涉案發票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涉案發票在25份以上的,或在5年內有兩次以上該行為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了如何認證抵扣? (一)丟失抵扣聯 第二聯為抵扣聯,是購買方扣稅憑證。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二)丟失發票聯 第三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丟失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四)丟失記賬聯 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文件未作出明確規定,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聯次的復印件記賬,注意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制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于我處”,并由提供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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