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居民身份證真的要登報掛失嗎一直以來,很多報刊媒體,一直不遺余力的大力宣傳丟失身份證應該登報聲明掛失作廢,然后編出某某的身份證丟失后沒登報掛失,被人冒用了在銀行開信用卡刷爆、在移動公司辦卡打爆,最后被人告到法院,法院判決失主還錢;某某丟失身份證登報掛失后,遇到上述情況被法院判決不承擔責任之類的“天方夜譚”的故事來。據公安部門估計,全國每年有100萬人次丟失身份證,在這些無良的報刊媒體看來,這顯然是一個“大有錢圖”的行當。不少的公安機關,也要求公民丟失身份證,必須登報掛失,然后才給補辦身份證(如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2010年4月28日就發出了《關于居民身份證丟失補領無需掛失的緊急通知》,要求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在辦理身份證丟失補領手續時,一律不準要求群眾辦理登報掛失聲明,否則將會同紀檢部門嚴肅查處)。 居民身份證屬于國家機關頒發的證件,上面附有公民的基本信息,而且有公民的照片。公民在使用身份證的時候,相關單位和人員不但有核對證件真偽的義務,也有核對證件和使用人是否為同一人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民丟失身份證的,應當申請補領,而沒有要求登報聲明掛失(僅僅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公民“護照、出境入境證件遺失的,應當報告中國主管機關,在登報聲明或者掛失聲明后申請補發”)。2010年3月,公安部法制局的負責人在回答網民提問時,明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后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公安部指出,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此之后,丟失身份證必須登報掛失才能免責的謠傳才有所消停。 然而時至今日,眾多的失主們依然堅持著丟失身份證應該登報掛失,同時他們也真的這樣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修改了,卻沒有加入丟失身份證不用登報掛失聲明,這也許就是這些失主不放心之所在。我只想問一句,即使聲明有用,這姓名+身份證號碼的掛失格式會有用嗎?別忘了身份證有發證日期,另外你的住址是有可能變化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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