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難免會遇到證件丟失的問題,身份證是人們唯一的標識,如果被別人撿到,根本不確定不法分子會做什么,那么身份證丟失需要登報聲明嗎,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身份證丟失進行登報聲明不是必要做的,也就是說可有可無,不過要進行以下操作: 
1、報案證明 身份證丟失、被搶、被盜,應該立馬去當地的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會開具報案證明,這個證明可以有效證明原來的身份證已作廢; 2、補辦證明 如果身份證是自己不慎丟失,一經發現,應馬上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進行補辦,開具補辦證明,證明丟失的身份證已作廢; 3、登報聲明 身份證丟失登報聲明可以證明身份證件已經作廢,這樣即使不法分子拿證件進行冒用,那跟身份證本人也是沒有關系的,經調查找到的冒用者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證件本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后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需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所以身份證丟失時,最先要做的是去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進行補辦,讓派出所開具補辦證明,還有就是登報聲明,這樣冒用者利用丟失者身份證所做的任何事情都與身份證本人無關,可以保障失主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