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公民自己保管身份證不當應承擔責任 15年前,廣東龍川人鐘先生在大嶺山鎮打工期間,身份證被押在工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其身份證信息被人拿去注冊開了一家小百貨店。后因該店出售假冒某品牌紙巾,被某品牌紙業公司告上法庭。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鐘先生支付該紙業公司賠償款2500元。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了此案。 百貨店因侵權被判賠償 2004年11月,大嶺山鎮某工業區開了一家個體百貨店,登記經營者為“鐘某明”。后該店因銷售一種假冒品牌紙巾,被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4年6月,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該店經營者鐘某明承擔侵權賠償損失。但判決生效后,該店并未主動履行,并于當年10月份左右就停業關門了。2014年12月,紙業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金額為3000元。但因鐘某明下落不明,執行陷入困境。 2018年3月,市第二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向公安機關查詢“鐘某明”的下落。但奇怪的是,公安機關反饋稱,查無此人。 法官追蹤到當地執行到位 執行法官嘗試發函到“鐘某明”的廣東龍川老家當地村委會和派出所調查。當地村委會反饋,村里確有一名年近五旬的男子曾用“鐘某明”此名,但早已改名為“鐘某民”,現在惠州打工。當地派出所則反饋,當地確實有“鐘某民”此人,但沒有記載其曾用名的信息。 得知東莞法院的執行法官在找他,鐘某民也很意外。鐘某民稱,他以前曾用名“鐘某明”,2003年至2004年期間在大嶺山鎮打工時,身份證曾交給廠里保管。前些年,全國人口普查,他發現自己的身份證號碼被重號,且同村也有同名的,遂到公安機關改了身份證號碼,并將名字也改了。 2018年7月,鐘某民來到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嶺山法庭,協助調查此案。對于自己以前的身份證如何被人拿去注冊登記開店,鐘某民稱“不清楚”。 經執行法官協調,鐘某民跟紙業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雙方同意以2500元了結此案。日前,鐘某民支付了全部執行款。這宗歷時四年的執行案件終于執結。 / 法官說法 / 保管身份證不當應擔責 承辦此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嶺山法庭執行法官熊俊峰稱,公民對自己的身份證件有妥善保管義務。如因保管不當,其身份證被他人拿去開店經營,并發生侵權糾紛,除非當事人能舉證證明其身份確實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冒用,否則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尹金鐘 通訊員 黃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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